交道的次数并不多,这次算是他第一次作为主审法官审对方的案子。
老唐随即开始陈述:“1,判令新大汽车公司和强盛汽车公司赔偿童云玉购车损失五万四千六百元;2,判令……承担应本案合理支出费用九万四千元。”
“事实和理由,新大汽车公司是强盛汽车公司授权的汉东省地区大丰牌汽车销售服务商,四年前8月,童云玉和新大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自鑫达汽车公司处购买一辆大丰3.0酷飞牌高档型轿车,裸车价格为三十八万六千七百元。”
“两年前,魔都市物价局发布了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自两年前起,强盛公司与汉东省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由此,童云玉发现,其购买该品牌轿车时,正是强盛公司在汉东省实行垄断期间,其购车价格是经该协议限定过的价格,比在有效市场竞争时的价格更高,因而多支付了购车费用,综上……”
强盛公司进行答辩:“第一,强盛公司并没有与新大公司达成限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童云玉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该协议。”
“第二,强盛公司的不同经销商包括新大公司都是自主定价的,不同经销商之间的定价,包括同一经销商针对不同客户的定价都不相同,这些定价均与指导价不同……”
柳总这边的答辩就很简单了。
“新大汽车公司没有和强盛公司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就这一句话,反正这次就是抱大腿的。
沈家成听完,随即开口道:“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原告进行举证。”
你的陈述就是你的主张,举证就是你需要通过证据证明你的主张。
“证据一,强盛公司和新大汽车公司之间的经销授权协议,证明新大汽车公司是强盛公司在汉东省的经销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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