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投资人持有每股1票的a类股,创始人持有每股n票的b类股。这样即使创始人股权被稀释到很低,也能掌握多数投票权。某家科技公司就是通过此架构,以31.4%的持股获得了57.9%的表决权。”
萧轻媚不愧是久经职场的高管……谢安很认真的记在心里:“还有呢?”
萧轻媚继续说:“还有就是你现在和韩璃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创始人与部分股东签署协议,约定在特定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当意见不一时,各方需以创始人的意见为准。某家互联网公司就是这么玩的,早期持股不到10%,但通过此协议锁定了控制权。
除此外还有一个比较流行的法子,叫做有限合伙构架,也叫gp。创始人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并将其他股东的股份装入其中。这样即便创始人只持有1%的份额,也拥有该合伙企业100%的投票权。创始人通过控制这个‘持股平台’,就能间接控制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
谢安真是开了眼界。
这些东西,从来没人跟他说过,他也没看过类似的书籍。
萧轻媚很有耐心的解释:“上述三种法子都是股权层面的制度设计。除此外还有一个法子,就是控制董事会。
因为很多股东只是持股,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主要在董事会。创始人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确保自己有权提名超过半数席位的董事席位,或者对董事的罢免设置特殊条款。
除此了上述的法律结构,创始人还可以通过控制公司的命脉来巩固权力。比如创始人亲自掌握核心技术、核心客户资源或关键供应链,这些都是公司离不开的资产。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歪门邪道的法子,比如掌控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银行u盾,这是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这些,任何重大决策都难以执行。”
说完,萧轻媚许是觉得信息太多,还主动做了总结:“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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